首页 欢迎来到比地招标网总站:
搜索词不能为空

政府采购活动不正当竞争方式谋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01-09
阅读量: 841
分享: 比地招标网

1、如果某个企业或个人利用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得政府采购中的竞争优势,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后果包括被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示赔礼道歉、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等。2、如果存在某些企业利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扼制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或组成垄断,涉及到反垄断领域,其后果包括面临高额罚款和诉讼等。3、行贿受贿罪,对于某个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其涉嫌向采购人或相关领导支付资金,为获得合同或订单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权益,可能被追究行贿受贿罪的责任,其可能会遭受刑事的追究和司法惩罚。

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地域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免责声明】比地招标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分享和传播,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