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工程建设留置权是可以适用的。留设是法律法规上要求的法律规定物权法,一般用以借款人不依照合同书的承诺计付债务人合同约定的额度,这时债务人就可以不交货本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担保物,以做为债务贷款担保的相应支配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用以操纵物的使用价值。留置权,就是指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占据借款人的动产抵押,在借款人不依照合同约定的限期执行负债时,债务人得留设该动产抵押,以做为债务贷款担保的支配权。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